关于发布《长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城乡字〔2004〕39 号 签发人:俞生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各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长春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市建委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长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望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春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蓝、物料提升机等各类起重设备。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实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第四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长春市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机械起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长春市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