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目录1
一般规定 3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3
1 初始登记3
2 转移登记3
3 变更登记3
4 注销登记4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5
与房地产权利相关事项的登记 6
1 登记更正6
2 登记异议6
3 国家机关有关文件的登记 6
4 文件登记备案7
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 2002年 10 月 31 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3(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1
1 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一)市属农场范围的房地产登记,登记受理工作由市登记处委托市农场局房地产登记受理处办理;(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三)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册信息
2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4(房地产权证书)2003 年 5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和备案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颁发登记证明;文件登记备案颁发备案证明
5(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房地产登记册是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6(房地产登记册记载内容)房地产登记册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土地地号、房屋坐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