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序号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文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条文1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3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4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