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审图中常见质量问题分析1.1 供电系统1、问题用电负荷分级不符合相关规定。【原因】设计人员对规范不熟悉,对负荷分级的重要性理解不够。【规范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 3.0.1 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10.1.1 条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 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第 10.1.2 条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5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米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9.0.1 条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 I 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 II、III 类汽车库和 I 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3 IV 类汽车库和 II、III 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3.2.1 条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