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Standard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GBZ130-2002前 言 本标准第 4—7 章和附录 A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8279-2001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主要就医用诊断 X 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机房的防护设施、医用 X 射线诊断的防护安全操作等规定技术要求;而有关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由另一项相互配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38-2002《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医疗器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钧正、张志兴、夏连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 X 射线机(不包括 C 形臂 X 射线机)防护性能、X 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 X 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 x 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 X 射线 CT 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706
12-1997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并列标准 诊断X 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idt IEC 601-1-3:1994) IA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