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目 录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3
1 初始登记3
2 转移登记3
3 变更登记3
4 注销登记4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5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6
1 更正登记6
2 异议登记7
1 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机构有关文件的登记7
2 当事人有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7
3 其他文件登记8
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 年 12 月 25 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3(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1
1 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一)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二)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簿信息
2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4(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2009 年 7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文件登记颁发登记证明
5(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6(房地产登记簿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