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与资产管理活动税务筹划思维与方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与资产管理活动涉及比较多的税务问题,本文试就其税务筹划思维与方法扼要进行综述式探讨,综述的展开不以税种类别作为排序依据,而主要遵循涉税思维之渐进性。一、选择纳税主体的内、外资身份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尚未统一的税收环境下,某些税收征管待遇国内、外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别,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楼款的所得税管理为例:2003 年 7 月以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铵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前述预计利润率及预征所得税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深圳市现为 153),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而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楼款收入,并不采用按预计利润率预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方法,相关开发销售收入、成本与利润,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税收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二、关注不同的产品销售方式之间的税政差别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货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台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