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三)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包含:公共停车位/库平方米,位数个;公共露台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平方米;人防工程平方米;其他 1:平- 13 - 方米;其他 2: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条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 并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 补选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投票权数过半的选举票数通过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发布决定前应听取其建议,并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治安防范等工作。第六条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将成立的有关资料送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业 主第七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业主不得占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业主转让房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一并转- 14 - 让。第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业主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除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告知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