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3、本办法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J278-2003)配套实施。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和评价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办法执行。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施工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逐级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2、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3、总部设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下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 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2)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3) 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4、总部不在宁波市区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 亿元以下 (不含 1 亿元)(或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 亿元(不含 3 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 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3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 亿元(不含 5 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 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4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 亿元(不含 10 亿元)(或建筑面积 30-50 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 5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 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 万平方米)的,应配备不少于6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应根据承接工程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三、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项目部主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