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 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及《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下称 " 分户验收 ") ,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 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 ( 套) 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楼、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等。(注:不包括公寓楼)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质量分户验收。1.4 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 基本规定2.1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等参加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1 - 2.2 当每户 ( 套) 工程完工后, 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分户验收。2.3 分户验收是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的每户( 套)住宅和公共部位 ( 走廊、楼梯间、地下车库等) 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分户验收检查单元应按下述原则确定。室内以每户 (套) 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每个单元的外墙划分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 ( 电) 梯及上下梯段、通道 ( 平台) 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 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 )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2.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个检查单元的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并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2.5 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验收项目: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门窗安装质量;栏杆安装质量; 防水工程质量; 室内空间尺寸; 给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