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真 理 惟 一 可 靠 的 标 准 就 是 永 远 自 相 符 合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 条 煤矿企业(矿井)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3 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4 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2 ---真 理 惟 一 可 靠 的 标 准 就 是 永 远 自 相 符 合 第5 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6 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7 条 鼓励科研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8 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3 ---真 理 惟 一 可 靠 的 标 准 就 是 永 远 自 相 符 合 冲击地压矿井可按照冲击地压发生时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冲击地压分类。应当针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 9 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 10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 400m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 100m 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 、单轴抗压强度大于 60MPa 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四)冲击地压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