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 - 河 北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现 代 化 支 付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2009 年10 月19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 强 全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现 代 化 支 付 系 统 业 务 管 理 , 规 范业 务 操 作 ,防 范 支 付 风 险 , 根 据 人 民 银 行 《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业 务 处 理 办法 》 ( 试 行 ) 、《 小额 支 付 系 统 业 务 处 理 办 法 》 ( 试 行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 和河 北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综合业 务 网络系 统 ( 以下简称综合业 务系 统 ) 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操 作 规 程 。 第二条 现 代 化 支 付 业 务 指营业 网点利用 现 代 化 支 付 系 统 办 理的同城、异地收付 款及信 息类业 务 。 现 代 化 支 付 系 统 包括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和小额 支 付 系 统 两个业 务 应用 系 统 。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采取逐笔实时、全 额 清算资金方式。主要处 理 跨行和信 用 社 系 统 内跨省 的大 额 贷记及紧急的小额 贷记支 付 业 务 。 小额 支 付 系 统 采取批量发送支 付 指令、轧差净额 清算资金方式。主要处 理 跨行 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 付 以及金额 在规 定起点以下的小额 贷记支 付 业 务 。 第三条 通汇社 ( 行 ) 指已经加 入综合业 务 系 统 且可以办 理 现 代化 支 付 业 务 的营业 网点, 包括代 理 社 ( 行 ) 和被代 理 社 ( 行 )。 代 理 社 ( 行 ) 指经人 民 银 行 批准, 在现 代 化 支 付 系 统 中拥有生效行 名行 号的营业 网点, 代 理 没有生效支 付 系 统 行 名行 号的营业 网点办理 现 代 化 支 付 收付 款业 务 。 被代 理 社 ( 行 ) 指未经人 民 银 行 批准, 在现 代 化 支 付 系 统 中没有生效行 名行 号, 通过代 理 社 ( 行 ) 办 理 现 代 化 支 付 收付 款业 务 的营业网点。 各通汇社 ( 行 ) 必须确保汇划信 息在录入、复核、授权、发送、接收等环节的真实、准确、安全 。 - 21 - 第四条 省 联 社 结 算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省 中 心 ) 、县联 社 清算 中 心( 以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