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86 主编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 年 10 月 1 日 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2618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 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编制组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 践 ,认 真 总结经 验,注 意积累 资 料 。如 发现 需 要修 改 和补 充 之 处 ,请将 意见和资 料 寄 送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 西 区气 象 台 路),以 便 今 后修 订 时 参 考 。 天津市城 乡 建设委员会 1986 年 12 月 第一 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 确 保 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 量 ,创 造适 合青 少 年德 育 、智 育 、体 育 、美 育 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 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 用于城 镇 、工矿 区 新 建、改 建和扩 建的普 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 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 满 足 教学功 能 要求,有利 于学生安 全及身 心 健 康 ,合理 安 排学校用地。 第1.0.4 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 根据各地区 气 候 和地理 差 异 、经 济 技 术 的发展水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