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裁判规范与案例适用集成2016-01-22徐忠兴ilawyer阅读提示:典权制度为我国所特有的制度
一般认为,典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
我国《物权法》并未将典权规定为物权,实务中处理相关纠纷皆以典当合同纠纷视之
我国目前仅有零星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调整典权关系,这给典当纠纷的司法裁判带来一定的困难与问题
本文着眼于此,收集整理了现行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论述、指导案例中有关典当纠纷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供您在司法实践中参考
一、法律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二……(二)……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8年12月24日修正):第1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1954年1月5日法行字第388号):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10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1962年9月28日法研字第69号):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1963年6月11日法研字第76号):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廷凤、邱培金房屋典赎案的批复(1979年1月30日〔76〕法民字第2号):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1979年11月5日〔79〕民他字第33号):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1980年12月12日〔80〕民监字第1219号):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批复(1984年12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