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 年版)发布时间: 2009
15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 16 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 年 5 月 21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 5 月 22 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 年 5 月 21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 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