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舞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实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酬劳;(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___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____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