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贪污受贿犯罪中的情节因素冯烜*一、《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因素的意义原来的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这一重大修改在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均引起了轩然大波,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入罪门槛
理由主要是:《刑法修正案(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代替了五千、五万、十万,而且量刑顺序、刑期长短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略为变轻;而且增加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总体上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呈现从宽趋势
若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确定比原来的金额高,则是变相提高了入罪门槛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改变过去单纯计赃论罚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这种做法突出了其他量刑情节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处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实现罪行相当、也是科学立法的具体体现
理由主要是: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贪腐涉案金额不断增长,“小官巨贪”屡见不鲜
原来的刑法是按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四个档次刑罚,数额规定过死,原来的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于惩处动辄涉案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巨贪”,有时难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
实践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差异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刑法修正案(九)》主要作了两个调整:一是取消贪*冯烜,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