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一)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目录引言(一)课题、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二)课题的进展(三)指导原则(四)成果与意义一、关于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立法模式的选择、归责原则、责任能力(二)关于损害(三)关于因果关系与共同侵权的相关问题(四)关于抗辩事由(五)关于第一章中的“其他规定”二、关于第二章自己的侵权行为(一)对人身权的侵害(二)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三)关于专家责任三、关于第三章准侵权行为:对他人侵权等之责任的规定(一)监护人的责任(二)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四、关于第四章准侵权行为:严格责任的规定(一)关于物造成的损害(二)关于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三)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四)产品责任五、关于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一)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二)损害赔偿(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余论引言:项目概说(一)课题、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以下简称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一个子项目
参加该子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
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
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
(二)课题的进程课题组从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