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下) 如果进一步概括,新规则对英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上诉许可制度、上诉审案件管理、上诉审审理范围的限制
上诉许可制度(the requirement for leave to appeal ) 所谓上诉许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需经原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审查,获得许可方可进入上诉程序的制度
目前,德国、日本、巴西等国家都实行了上诉许可制度,而英国新规则确立的上诉许可制度则是目前可以见到的有关这一问题最详尽、可操作性最强的规定,其成功的实践向我们展示了上诉许可制度对于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贯彻分配正义的诉讼理念的重要意义——与其说上诉许可制度限制了上诉权的使用,毋宁说它是一种起平衡作用的程序装置
[19]具体说来,英国上诉许可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上诉许可的提出
根据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对象,新规则就上诉许可规定了不同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针对郡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一审裁判提起上诉,须经上诉审法院或原审法院许可
如果就上诉审裁判提起第二 审上诉的,须经第三审法院许可
作为特 例 ,郡法院或高等法院发 出的拘 禁 令 (committal order)、拒 绝 签 发 人身 保 护 令 (refusal to grant habeas corpus)或依 《 1989年 未 成年 人法》 第25条 做 出的住 宿保 障 令 (secure accommodation order),无 须获得上诉许可
而之 所以规定这样 的特 例 ,主 要是考 虑 上述三种裁判都影 响 到当事人的人身 自 由 ,因 此 赋 予 当事人一种特 别 的权利
(2)上诉许可申 请 的受 理
当事人提起上诉许可申 请 ,既 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亦 可以向上诉通 知 书(appellant’ s notice)载 明 的上诉审法院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