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教[2010]65 号 关于2 0 1 0 年基础教育系统高级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省基础教育系统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要求,现就今年我市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一)评审中学正高级资格
2 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9]167 号)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中学高级资格
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6 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 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 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 号)精神执行
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 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不一致的,按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
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47 号)的规定执行
二、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
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3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 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 年以上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