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
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 8
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
孩子们只好按每位 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 828元
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
”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 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 8
8/折结算,退还 12位孩子每人 8
2元,共计 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 “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 4月 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 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
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
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
无奈之下,2014年 4月 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