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建 立 良 好 的教 育 教 学 秩 序 ,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 推 进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持 续 健 康发 展 , 根 据 教 育 部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本 规定 。 第 二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实 行 学 历 教 育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其 他 学 校 开 办 的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班 ;适 用 于 学 年 制 和 学 分 制 学 业 水平 管 理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应 当 加 强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和 相 关 制 度 , 保 障 基 本 工 作 条 件 , 落 实 管理 责 任 , 切 实 加 强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 三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主 要 招 收 初 中 毕 业 生 或 具 有 同 等学 力 者 入 学 , 也 可 招 收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者 入 学 。 第 四条 学 校 按 省 (市 、县)教 育 行 政部 门 有 关 招 生 规 定 录取的 新生 , 须持 录取通 知书和 本 人身份证或 户口簿, 按 规 定 日期到校 办 理 入 学 手续 。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 , 须凭有 关 证明, 向学 2 校 提 出 延 期 报 到 ( 延 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 的 书 面 申 请 。 未 经 批准 , 逾 期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对 按 省 ( 市 、 县 ) 有 关规 定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的 学 生 , 由 学 校 在 开 学 后 到 市 、 县 ( 市 、 区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 对 按 专 业 大 类 招 收 的 新 生 , 入 学 后 按 专业 大 类 注 册 , 确 定 专 业 方 向 后 再 按 专 业 方 向 注 册 。 新 生 在 办 理 报到 、 注 册 手 续 后 取 得 学 籍 。 新 生 注 册 获 得 学 籍 或 从 外 省 转 入 学 籍 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