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
第五条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风险导向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企业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二)一致性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采用统一可比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三)公允性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评价结果应当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四)独立性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第六条 企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
第七条 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以下合称内部控制评价机构)
第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企业根据内部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