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 某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企 业 征 信 系 统 异 议 处 理 流 程 ( 草 案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 防 范 本 行 声 誉 风 险 , 全 面 规 范 征信 异 议 处 理 工 作 , 根 据 人 民 银 行 《 个 人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个 人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异 议 处 理 规 程 》和《 某 某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企 业 征 信 管 理 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 , 特制定 本 操作 流 程
第 二条 个 人 企 业 征 信 异 议 是个 人 (企 业 )认为 本 人 (或本企 业 )信 用 信 息 有 误时, 申请核实和纠改, 维 护 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 三条 异 议 处 理 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 性、隐私或商 业 秘密保护 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 议 事项必须客观真实, 各支行 及分理 处 应采取适当的方法 核查异 议 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 议 处 理 要及时, 除特殊原因外, 不得超出本 细则异 议 处 理 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 使用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不得与自然人 、法 人 、其它组织恶意串通, 提供虚假的信 用 报告和异 议 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 人 (企 业 )征 信 信息 保密, 不得违反法 律、法 规 及本 细则的规 定 , 将个 人 (或企 业 ) 2 信 用 信 息 用 作 法 定 用 途 以 外 的 目 的
第 四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总 行 、各支行 及分理处
第 五 条 本 行 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 系统的 网点,必须至少指定 一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