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县 农 村 公 益 性 公 墓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节约 土 地 资 源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根 据 国 务 院 、省、市《殡葬管理 条 例》、民政部《公 墓 管 理 暂行办法》、《**省公 墓 管 理规 定》、**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 范 农 村 公益 性 公 墓 建 设 管 理 实施意见的 通知(***〔***〕***号), 结合我 县 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 二条 农 村 公 益 性 公 墓 是指不以营利为 目的 , 为 划定为 火化区的 村 民提供骨灰安葬和 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 的 公 共墓 地 。建 立农 村 公 益 公 墓 必须本着节 约 土 地 、维护生 态 环 境 、园林化、公 益 性 的 原则, 坚持科学规 划、依法建设 、因地 制宜、规 范 管 理 。除城镇低保 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 户 口 所 在 地 乡 镇境 内 的 公 益 性 公 墓 外 , 农 村 公 益 性 公 墓 不得 对村 民以外 的 其 他 人员 提供墓 穴 用 地 。 第 三 条 农 村 公 益 性 公 墓 建 设 要 符 合乡 镇土 地 利用 总 体规 划和 全 县 殡葬设 施总 体规 划。农 村 公 益 性 公 墓 建 设 要 与 治理 乱 埋 乱 葬, 旧 坟 搬 迁 结合起 来 。 第 四 条 农 村 公 益 性 公 墓 选 址 要 与 自 然 环 境 相 协 调 ,不得破 坏 当 地 的 生 态 环 境 , 要 尽 可能 地 选 择 荒 山 荒 坡 建 设 。 禁 止 在 下 列 区域 建 农 村 公 益 性 公 墓 : (一 )耕 地 、森 林较 为 密 集 的 有 林地 ; 2 (二 )水 源 保 护 区 、文物保 护 区 、风景名胜区 、封山育林区 和居民区 ;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 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 区 、已确定为开发区 的地区 及公路主干线两测 500 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 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 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 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