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号规则 自从 19 世纪以来,各国就已出版了海上信号规则。 第一个国际规则是在 1 855 年由英国贸易部建立的委员会草拟的。它包含有 70000 个信号,采用了 1 8 面旗帜,于 1 857 年由英国贸易部分两部分出版:第一部分是通用的国际信号,第二部分仅仅是英国信号。这本书为大多数航海国家所采用。 这个版本于 1 887 年由英国贸易部设立的委员会进行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曾由各主要航海国家在 1 889 年华盛顿国际会议上讨论过。经过许多修改后,该规则于 1 897 年完成并分发给所有航海国家。但是该规则未经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考验。 1927 年在华盛顿举行的国际无线电报会议考虑了再次修改规则的建议,并决定用 7 种文字出版,即英文、法文、意大利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和一种斯堪的纳维亚文,后来经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政府商定采取挪威文。新规则于 1930 年完成,并经 1932 年在马德里举行的国际无线电报会议通过。新规则编为两册,第一册供视觉信号用,第二册供无线电报用。用于航空器的字句连同整个医疗部分和催促发给检疫证的规则也在第二册中作了规定。有关医疗和检疫信号是在国际公共卫生组织的协助与指导下编写的。这个规则,特别是第二册主要用于船舶、航空器,以及通过海岸电台用于船舶、航空器与陆上有关当局之间。也写入了若干与船东、代理人、修理厂等联系的通信信号。这次会议(1 932 年于马德里)设立了一个常设委员会审查规则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对使用上和程序上的问题给予指导以及考虑各种修改建议。常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英国政府承担。常设委员会仅在 1933 年举行过一次会议,并提出了某些补充和修改。 国际电信联盟所属的无线电管理会议,在 1947 年提议“国际信号规则"应该置于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管辖之下,1959 年 1 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一次会议决定承担当时由国际信号规则常设委员会履行的全部职责。在 1961 年第二次会议上,批准了对“国际信号规则”进行广泛审查计划,以便适应现代航海者的需要。在该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下,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修改这个规则,并考虑到新的无线电话规则的提案以及它与“国际信号规则”的关系。小组委员会由阿根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希腊、意大利、日本、挪威、俄罗斯、英国和美国的代表组成。下列各国政府间和非政府国际组织为修订规则作出了贡献,并给予了协助: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劳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