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 章 通 则 1
1 定义 1
1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 有效离开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离开船舶的能力
3 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4 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最低一点
5 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6 降落滑道长度: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低端的距离
7 规则:系指包含在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8 要求的自由降落高度:系指船舶处在其最轻航行状态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的救生艇最低一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9 8 逆向反光材料:系指能使射入光束向相反方向反射的材料
10 9 入水角:系指在救生艇最初入水时,降落轨迹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 10 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具有如本章第3 条中所定义相同的含义
参考文件: IMO 决议: 1
218(82) 1
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1
7 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救生设备
2 除另有明文规定或本局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其他要求为宜者外,本附录所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
1 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 在-30℃~+65℃的空气温度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
2 在- 30℃ 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生设备而言, 除非另有规定,应在-15 ℃至内+40℃的气温范围内仍然可用;
3 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1℃~+30℃的海水温度范围内可用;
4 凡适用者,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油类或霉菌侵袭的过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