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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概念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渊源及法律效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 基本原则: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 强行法性质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5、民族自决原则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国际合作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和防止侵略的自卫三方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条约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修订、整补等,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情况下才可以在国内适用,仅其补充或补缺的作用,且需不违背我国公序良俗原则。 国家要素: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中立地位的国家 国家基本权利义务:1)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干涉和控制。 (2)平等权,有平等缔约、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的权利;国家间尊荣权平等、位次平等、相互无支配权。 (3)自卫权,即国家建设国防和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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