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线路测量 6 线路测量 6 .1 一般规定 6 .1.1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架空索道、各种自流和压力管线及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的通用性测绘工作。 6 .1.2 线路控制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分别按本标准第3 .1.5 条、第4 .1.3 条中的规定选用。 6 .1.3 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方法,并应沿线路布设。 6 .1.4 线路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卫星定位高程测量方法,并应沿线路布设。 6 .1.5 平面控制点的点位宜选在稳固地段、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地方。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干扰区外围稳固地段。 6 .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6 .1.6 选用。 6.1.7 带状地形图测绘,根据线路规模,可采用全站仪测图、RTK 测图、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测图、低空数字摄影测图或机载激光雷达测图等方法。工点地形图的测绘宜采用RTK 测图、全站仪测图或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测图等方法。 6.1.8 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空高或负高。 6.1.9 纵断面图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度。 6.1.10 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应埋设固定桩。 6.1.11 线路施工前,应在定测线路复测结果满足要求后再进行放样。 6 .2 铁路、公路测量 6.2.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2 节、第3.3 节的有关规定,导线总长不宜超过相应等级导线长度限值的2 倍;高 程控制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应符合本标准第4.2 节中四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高速铁路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 10601 的有关规定。 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 的点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当不具备联测条件时,可分段增设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 2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3 分段增设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2 节的规定。 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 的规定。 2 水准路线应每隔30km 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