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发表时间: 2009-8-11 18:12:00 阅读次数: 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发表时间:2009-4-5 11:25:00 阅读数次:80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 沈民初字第54 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 冯聪 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 5 月 8 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 年 3 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 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 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 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
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至 1996 年末工程完工
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 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 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 元至今未付
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 年 4 月 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 1992)22 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 年 9 月 2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 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