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 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 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 年 1 月 30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 即货物税、 工商业税 (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 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 月 24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 月 28 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 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 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大跃进时期( 1958 — 1965 年): 1958 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 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 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 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简化为7 个税种,即工商税 (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2、税收征管法规的特点从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的近30 年时间里,我国从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简化到工商税制,虽然建立了税收体系,但没有独立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项法律、法规中。 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