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 -1 5 ) 1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 140 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答案: 1
本案适用侵权地准据法,即中国法律
《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既可以侵权地法,也可以适用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2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 3 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 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
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 间接反致制度
具体内容见教材
3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