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情: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问题:请问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分析: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关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 案例二: 案情: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李总经理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上结识了科威特胡 塔 (东方 )有限公司驻 北京办 事处 的代表 侯 赛 因,经过几 次接 触 ,双 方 有意进 行合作。1991年 8 月 ,李总经理及 其 随 行人员 应邀 访 问科威特,并 在科威特同胡 塔(东方 )有限公司草 签了一项工 程 承 包 合同。同年 9 月 ,双 方 在中国某省省城 正 式 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某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 作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胡塔(东方)有限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便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根据何在? 分析:(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拥有此案的管辖权。但管辖法院不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是某省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2)应适用科威特法。此案的准据法,因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一般应以工程承包地法作准据法。 案例三: 案情:1989 年,我国某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职工某甲被派往埃及,参加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承揽的400 幢楼房的建设。1990 年2 月26 当地时间上午8 时左右,某甲在该工程5 工区 工地工作时,被埃及一公共汽 车 司机 撞 死 。后提起诉讼。 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