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 经济活动和签署条 约 ,享有特别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行政区域
二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横 向 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 向 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 向 国际经济关系 横 向 的国际经济关系强 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 、权利 和平 等性
包括二 类 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 互 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 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 互 之间促 进 国际经济发展进 行合作与协 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 )纵 向 国际经济关系 纵 向 的国际经济关系强 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 和不平 等性
包括二 类 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 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 是国际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