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阅读 案例 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 [案情]1997 年 11 月底,我方 A 公司与台湾 B 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 10118.00 美圆,数量为 111,000 只,只(为 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 12 月 17 日,支付方式为 B 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 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 (T/T)给 A 公司。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 12 月 10 日船期 (预计整个航程共需 7 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 B 公司。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 2 天,于 12 月 19 日才抵达目的港 ,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 ,其 部分 客户已 纷 纷 取 消 订单,造 成 此 批货物大 量积 压 ,给他 带来 巨 大 经济 损 失 。A 公司多次电告 B 公司,告 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 (延 误 2 天),我方是无法预料 与控 制 的,再者 ,因备货时间短 ,我方巳 尽 力 将货物装上最 早 船期。A 公司多次要 求B 公司办理付款,B 公司均 不予 以 理踩 。2 个月后,A 公司只好 请 台湾某 一友 好 客户C 与 B公司协 商 ,B 公司才开 始 有 所 松 口,条 件 是要 求 我方降 价 30%后才同意 给予 付款 (客户称约 有 价值 30%货物积 压 仓 库 )。经我方一再努 力 与之 协 商 ,最 终 才以 我方降 价 15%告 终 ,此案中 我方直 接损 失 1500 多美元 。 [分 析 ]此 案虽 己 了结 ,但给我们 留 下 深 刻 的教 训 。 (一)我方在 签订合同时是否 接受 客户提出的特 殊 条 款,应 以 我方能否 保 证 这一条 款的实 现 为前 提,切不可 掉 以 轻 必 ,盲 目接受 。所 谓 特 殊 条 款,一般 是指 非 我方销售确 认 书(S/C)上原有 或 应 有 的,而 是对 方在 签约 时提出的对 我方带 有 限 制 性 的务款。本案中 客户要 求 我方保 证 货物不得晚于 1997 年 12 月 17 日到达目的港,应 属 于客户的特 殊 条 款。根 据 国 际 贸 易海洋 运输 惯 例,船方(或 船代)可 向 托 运人 提供 大 约 到港日(即为 ETA),但并不负 有 法律 责 任 ,仅 供 托 运人 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