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协 议 书 甲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乙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相 关 货 物 运 输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了 明 确 甲 乙 双 方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甲 乙 双 方 ( 下 称 双 方 )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提 供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服 务 事 宜 , 同 意 按 以 下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订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 适 用 范 围 1
乙 方 保 证 其 是 根 据 法 律 注 册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具 有 一 切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有 权 签 署 本 协 议 及 其 它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工 作 指 令 为 甲 方 提 供 提 货 、仓储、航空及 公路等 物 流运 输 服 务 3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委 托 及 时完成报关 、订 舱、航空运 输 等 工 作 , 随时与甲 方 保 持信息沟通 ,密 切 合 作 , 使 运 输 顺 利 完成
甲 方 应 持有 效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或 外 经 贸 委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并 向 乙 方提 供 清 晰 的 复 印 件 , 其 中 在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上 必 须 盖 有 甲 方 公章
甲 方 同 意 将 揽 取 的 货 物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出 运
甲 方 有 责 任 向 乙 方 交 代 准 确 的 装 卸 货 物 地点 , 出 发 、到 达 时间 , 因 指 定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