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依据、程序、时限 一、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 3、规章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 二、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监察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及《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如下: 2 1、受理和立案 (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及群众举报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受理。对受理后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经审查初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①有明确的行为人; 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④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2、调查取证 (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应全面、客观、真实。证据形式有: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鉴定结论、其他证据。 ( 2)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 3 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承办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鉴别,相互印证,未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3)案件承办人员是违法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4)承办人员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完成国土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拟出处理意见及建议,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 3、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