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报批实务 一、土地法中土地征收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地是政府行为,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征地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政府行使征地权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征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并同时指出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土地征收广义上是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建设的需要而引发的一种行为。 二、征地批准权限 土地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 征收前款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土地征收的类型 1、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3、报省政府审批城市批次用地 四、土地征收的程序 1、现场踏查 分局联系市局征地中心、规划处外业人员到达拟征地现场联合踏查,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资料逐地块确认宗地位臵、边界核实权属、地类、面积及是否存在提前开工等违法用地现象。 2、申请测绘、组卷 分局向耕保处申请办理征地前期测绘工作,并按要求准备材料组卷。 3、市局征地中心受理征地申请 分局将组好的征地卷上报市征地中心内业受理,由内业审核征地资金落实是否到位,卷宗内的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将征地卷内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并移交给相关外业(踏查人); 4、初步审核 外业审核、查证征地卷宗内文件、要件是否齐全,所填报数据是否正确无误(各级公章是否盖全、各级签字是否完全、村集体及村民签字是否正确、时间日期是否填全、时间顺序是否正确);如有需补 3 证情况一次性告知分局人员补证。 5、逐级签批 由外业将完成审核的征地卷(一式四卷)呈主管局长签批,并报送行政审批办加盖局内公章,然后报送市政府综合二处办公室待市长签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