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 年修正)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主席令 9 届第 6 2 号 * 【颁布时间】2001-10-27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1 年 *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 0 0 1 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 62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01 年 1 0 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 0 0 1 年 10 月 2 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