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会财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
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
加强工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保证工会财产的完整、完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管理的工会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省、省属市工会由财务、事业、办公室、经审办、财产管理等部门参加建立财产(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财务主席领导
设立资产管理处(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管理工会及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
县、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由分管财务的主席负责,并指定人员做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即财务部门负责按财产分类的价值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检查;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登 记 、保管、调 配、维修 、检查等项管理,并负责物品的数 量 核算,财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 对稳 定,确 需 调 动的,必 须 办清 交 接 手 续 ;财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 护 工会财产,合理有效地 使用、管理、维 护 财产,确 保财产的安 全与完整
第四 条 工会组 织 及事业单位要经常 向 职工进行爱 护 公共财产的教 育 和宣 传 ,增 强财产管理人员和工会积 极 分子 的责任心 ,依靠 群 众 管理好 工会财产
第五 条 工会财产管理要严 格 手 续 制度
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都 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 情 况 ,制定完善 的财产计 划 、采购 、验收、供 应 、保管、使用、清 查、报 废 、报 损 、变 卖 、调 拨 、维 护 、养 护 、出 入 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