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2 农村 44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移位稽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稽核监督作用,揭露和纠正违规行为,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促进22 农村44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的依法合规经营和科学发展,依据银监会《44 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11 省农村信用社案防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行稽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整体移位稽核是指被查网点业务工作人员全部移位离岗,由稽核检查人员或指派人员接管指定业务岗位,同时开展业务办理与全面检查的一种稽核手段
第三条 整体移位稽核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上级稽核部门接替被查网点人员办理业务并开展稽核;另一种是由农商行稽核部门牵头,组织营业网点人员交叉整体移位办理业务并开展稽核
不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都必须由稽核部门人员担任稽核组长和主查
第四条 农商行稽核部门原则上每三年对辖内营业网点至少进行一次整体移位稽核,但具体安排由监事会根据网点数量、业务量以及案防工作需要确定
整体移位的时间由稽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整体移位稽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2 且尽可能跨月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稽核部门开展整体移位稽核工作,各支行对所辖网点的整体移位稽核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稽核程序 第六条 整体移位稽核基本程序: (一 )准备阶段:确定整体移位稽核对象、收集稽核对象资料、制定整体移位稽核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审批;确定稽核组成人员、指定组长和主查、明确岗位人员配备、申请更改移位人员所属机构代码
(二 )实施阶段:现场出示稽核通知书,公布联系电话;进入现场稽核时,相应岗位人员之间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监交后签字确认;稽核结束后要办理离场移交手续并召开离场会议,变更临时顶岗人员柜员所属机构代码,所有工作恢复到整体移位前状态
(三 )报告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