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技术资料基本规定 1、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2、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施工技术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及审核,有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4、技术资料中责任方签字、盖章应符合标准、规范及合同的规定。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表中各单位盖章要求为:建设、监理单位为单位公章,设计单位为单位资质章;施工单位为项目部章、公司质量部门章和公司技术部门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各单位均应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5、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有效性负责。 6、施工技术资料应使用原件。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及时间。 7、施工技术资料应保证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结论明确、责任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微机形成的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 8、施工技术资料应以打印或印刷为主。纸质载体幅面为 A4,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施工图纸审查 施工图审后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严格执行 《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济建质监字[2006]8 号) 《关于加强施工图审后监管的通知》(济建质监字[2007]3 号) 严厉查处施工图不按规定报审的违法违规行为. 施工图存在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图审: (一)增加建筑物的层数和高度; (二)改变地基基础的型式,或改变地下结构的层数; (三)改变建筑结构的轴线尺寸,增加建筑物的长度、宽度; (四)改变建筑节能材料; (五)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型式; (六)其他有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大变更 对于建筑幕墙等对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装饰工程,若原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无详细设计方案,其详细设计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筑节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