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灌溉、排涝、供水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低丘红壤治理;基层流域(区域)水利站建设、农村水利适用技术研究推广等项目。 水土保持工程是指重要供水水源水库上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和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坡耕地、园地、经济林地坡面径流调控工程及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条 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同步到位。 (三)效益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申请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先向市、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交《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原则上工程实施期限不超过 1年。项目规模较大、内容较多的可以一次设计,分年实施,但建设期宜控制在 3年以内。总投资超过 500万元的项目须报送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五条 申请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的文件;(2)《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3)初步设计及批文(总投资超过 500万元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向所在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于 8月30日前向省水利、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抄送市水利、财政部门。 第六条 符合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央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积极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补助,并按照其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中央节水灌溉贴息项目,省仍按贷款额的 1%予以配套贴息。 第七条 省水利厅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