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质量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明确质量监控要求,切实保障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 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14〕1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是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组织的、或经其认定的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下同)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开展的各类培训(含网络培训),中小学组织开展的面向本校教师的校本培训
第三条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
第 二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四条 依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凡承担我省教师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均须通过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资质认定和定期评估
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在资质申报和定期评估时应明确培训的学科、学段、类别和层次
第五条 高等学校开展教师培训必须设置专门的教师培训管理职能部 门,实行校级层面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专业优势开展培训工作
中小学校负责校本培训,负责学校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和管理
第 三章 培训项目开发与申报 第六条 各培训机构应依据培训项目设计指南、学分管理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分层、分类、分学科开发和设计教师培训项目
第七条 培训项目方案研制应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方法与途径,紧密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坚持调研先行、需求导向、专家主导、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