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 2012 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建立了标准创新的体系机制,具备标准创新能力,并取得了显著标准创新绩效的企业。 第三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和管理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和评价工作。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推荐和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每年评价一次,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获得市(地)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或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或市(地)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四)建立了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七条 除具备前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提案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 (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标准在技术、检测方法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三)将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批量生产; (四)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制定或推广实施相关标准成效显著; (五)产品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与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六)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 型企业: (一)企业执行的产品(服务)标准非现行有效,制 (修)订的企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