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住 房 公 积 金 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心委托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贷款担保。 第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款。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到分支机构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或从中心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二)借款人向分支机构提交资料。 (三)分支机构审批贷款。 (四)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办理抵(质)押手续。 (六)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七)贷后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市(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