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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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信访活动中存在的随意性、相互推诿和上访无序等弊端,逐步将全省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处理人民群众信访活动,要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基本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信访事项属于哪一级行政机关负有直接管辖权和直接处理责任,即由哪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在 分级负责处理的基础上,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即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向有权作出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或下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与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发布的决定、命令,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