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属于行政监督。这种行政监督有别于行政监察,即除监督主体和监督任务不同外,还有一个明显区别,即行政监察的对象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的对象则为一切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包括普通的公民、法人,也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二、本条第1 款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的取得有两条途径,一种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赋予其监督检查权。根据本法第7 条第1 款的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这就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另一种是通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确定的职能和职责行使监督检查权。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款规定的监督检查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主体要合法。也就是说,监督检查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不得行使本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二是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合法。也就是说,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被检举、控告有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合法。也就是说,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规范,而当事人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