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立法权 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抽象的国家权力概念,国家立法权是统一的,属于国家立法机关
不同立法权主体行使的立法权范围与内容不同,既存在权力机关(议会)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存在有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各种不同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的划分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
同时,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除立法起草权、立法审议权、立法表决权以及立法公布权等以外,还有授权立法权、立法变通权等,以上这些内容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制度
第一节 立法权概述 一、西方立法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在西方,研究和论述过立法权的思想家、法学家,阐述过立法权问题的法学和政治学著述,不胜枚举
这里选取几个代表人物的立法权思想作简要考察
1.亚里士多德 现代一些学者认为:“立法权的观念源自分权思想
”①那么,较早提出具有萌芽性质的立法权思想的是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通过对古希腊各种城邦国家政体的研究,指出,一切政体都具有三个要素,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②
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机能“三要素”的思想,虽然与后来洛克等人所说的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分立思想并不等同,但却是后者重要的思想渊源
2.洛克 洛克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分权理论
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指享有权利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也就是制定法的权力
”③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
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对外权是指“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④对外权实际上也是执行权,所以洛克的三权实质上是两权
另外,洛克并没有提出三权制衡的问题
但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洛克认为,“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为规则”,而“谁能够对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