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3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
1 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 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3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4 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5 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
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6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 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 6 万平方米、大于1 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 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3
1 城市用地分类3
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