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1.3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 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2.2 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2.3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2.4 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2.5 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2.6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 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 6 万平方米、大于1 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 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3.城市用地3.1 城市用地分类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3.1.3 3.2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3.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4.居住用地4.1 居住用地的选址4.1.1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4.1.2 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4.2 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的规定。4.3 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3.1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 4.3.1 用 地 构 ...